发布日期:2012-03-25 14:45:00浏览量:5966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会费用途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为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的原则,会员交纳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同时用于协会秘书处办公费用开支。使用会费必须严格依照《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协会的资产管理规定。
二、 会费标准
本团体只吸收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1、副会长所在的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30000元;
2、常务理事所在的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5000万元;
3、理事所在的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6000元;
4、省部属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5、其他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6、各省辖市建筑业协会按照其领导在省建筑行业协会担任职务的对应标准(副会长、常务理事)交纳会费;
7、申请并被批准入会的新会员,被批准入会当年交纳会费3000元,第二年起按其领导在协会担任职务的会费标准交纳会费。
三、交纳会费的期限和办法
1、会员交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
2、会费统一由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秘书处管理,会员单位交纳会费后,即由办公室开据民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并邮寄交费单位。
四、会费管理
1、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由秘书处严格按收费标准和时间统一收取会费。
2、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对会员交纳的会费进行管理,坚持合理支出,节约使用。
3、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状况,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五、其他
1、依据《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章程》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凡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并拒绝补交会费的会员单位,将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单位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在补齐所欠交的会费,经批准后方可恢复会员资格。
2、本办法自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